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还有在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销售模式兴起,人们对商标越来越重视,很多人在产品推向市场前都先注册好商标。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的,就想马上起诉对方,要对方赔偿。其实,我们建议还是冷静下来, 分析,找到较好的策略去维护自己商标的权益,起诉对方商标侵权并非 的维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方式。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商标服务团队会帮您 分析您的商标可诉性如何?比如您的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有名度?企业影响力?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商标注册时间?等等,还要分析对方的商标侵权方式?商标侵权程度和获利情况,结合取证的难易程度,考虑诉讼的启动成本和较终的预判收益,如果不起诉,还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平台投诉、工商投诉等方式制止商标侵权,也可以通过和解、商标许可的方式做到双赢局面。总之,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提醒您要考虑诉讼的时机以及可以采用的非诉讼达到阻止商标侵权的方式。商标诉讼纠纷,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南京虚假商标诉讼赔偿
商标诉讼的案件受理收费标准也是商标权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商标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参考下列标准:(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6)按0.9%支付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万元。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可能要交纳其他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南京虚假商标诉讼赔偿商标诉讼结果好,律师专业重要,团队配合不能少!深圳聚隆知产团队一呼就到。
如何针对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中的商标侵权提起商标诉讼?随着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火爆增长,特别是产品直播,或者直播带货,为了销量,往往在宣传上或者产品上,出现故意混淆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或者蹭品牌的情况。未来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也会越来越多,靠平台投诉下架和平台规则的约束还是达不到阻止商标侵权的目的,就只能考虑走法院起诉之路。商标侵权诉讼,较重要的是对方商标侵权的证据的采集,对方销量的采集。可以通过下单购买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再通过对购买回来产品、对其包装、宣传单、送货单、快递信息等做采集和分析,尽可能找到商标侵权源头,多取证。对于平台上公开的销量、库存、评价也要做网页公证,单做一次还不行,还要持续跟进,不同的时间段做公证,力图对对方销售数量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对于直播带货的,不要进行产品购买公证,还要对直播过程进行录像公证。对于朋友圈销售的,也要对手机聊天记录做完整的公证。当产品的商标侵权证据采集好后,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就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了。
在商标诉讼案件中,是否属于恶意侵犯商标 权的认定,对于较后的判决金额影响巨大,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侵犯商标 权呢?《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2)被告或其法定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5)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6)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商标诉讼服务就上深圳聚隆知识产权服务网。
商标诉讼中如何处理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 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侵犯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针对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商标侵权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要想商标诉讼省钱省事还省心,就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南京虚假商标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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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诉讼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判定非常重要,因为很多打擦边球的商标侵权行为,就是故意混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的区别。《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里强调,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而且是以交易为目的公开使用。商标性使用是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均非商标性使用。只有在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商标混淆和商标侵权。如果构成不了商标性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尝试用不正当竞争法条来起诉对方。南京虚假商标诉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