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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企业商机

商标诉讼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有2种情形:恶意侵犯商标 权和情节严重。《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 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法定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即可以处以惩罚性赔偿。(1)对于是否有“恶意”的侵犯行为,要求权利人的证明标准较高,证据应当达到充分、确凿的程度。商标侵权的主体一般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而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依然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恶意行为。(2)关于情节严重,《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有详细规定,常见的有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的商标侵权行为,伪造、销毁、隐匿商标侵权证据,商标侵权获利巨大或造成权利人损失巨大,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商标诉讼结果好,律师专业重要,团队配合不能少!深圳聚隆知产团队一呼就到。上海无效商标诉讼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还有在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销售模式兴起,人们对商标越来越重视,很多人在产品推向市场前都先注册好商标。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的,就想马上起诉对方,要对方赔偿。其实,我们建议还是冷静下来, 分析,找到较好的策略去维护自己商标的权益,起诉对方商标侵权并非 的维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方式。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商标服务团队会帮您 分析您的商标可诉性如何?比如您的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有名度?企业影响力?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商标注册时间?等等,还要分析对方的商标侵权方式?商标侵权程度和获利情况,结合取证的难易程度,考虑诉讼的启动成本和较终的预判收益,如果不起诉,还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平台投诉、工商投诉等方式制止商标侵权,也可以通过和解、商标许可的方式做到双赢局面。总之,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提醒您要考虑诉讼的时机以及可以采用的非诉讼达到阻止商标侵权的方式。江门涉外商标诉讼策略哪家商标诉讼官司服务好,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公司!

商标诉讼中,不侵犯商标权抗辩有哪些?(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对立面,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的使用。(2)合理性使用抗辩。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即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的商标指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此来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用途等。(3)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之中产生相应的影响,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4)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通过该商品及所附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已实现,商品物权已转移,商标权人即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5)不构成混淆抗辩。(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诉讼纠纷一旦产生,通常有哪几种解决方式?(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涉及民事的纠纷的,只要金额和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双方比较容易用协商和解方式解决,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侵权方更愿意和解方式解决。(2)通过请求工商管理部门来处理,工商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会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制止商标侵权行为。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3)虽然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方便,但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在自行协商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权利人还会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商标诉讼纠纷。预约商标诉讼服务,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及时响应,善始善终!

当事人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诉讼中,经常问到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商标服务团队一个问题,商标诉讼中,商标侵权的混淆认定标准是什么?商标使用的本意就是可以区分和追溯产品的来源,如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混淆,消费者就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这样就对商标的持有人的品牌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包括涉案标志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涉案标志是否有注册商标及当时注册时的审理情况、涉案标志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看到该标志后是否确切联想到商品的来源等等。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从该法条上看,对商标混淆的较简单认定就是“商品类似并商标近似”。商标诉讼服务团队,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江门涉外商标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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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诉讼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判定非常重要,因为很多打擦边球的商标侵权行为,就是故意混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的区别。《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里强调,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而且是以交易为目的公开使用。商标性使用是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均非商标性使用。只有在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商标混淆和商标侵权。如果构成不了商标性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尝试用不正当竞争法条来起诉对方。上海无效商标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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