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标侵权时,很多代理机构会和当事人谈商标诉讼策略。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认为,商标的诉讼策略,不在起诉前的分析和选择,更重要的是在诉讼过程变化中的方案的调整。诉前,我们可以通过商标可诉性、商标侵权性质、商标侵权程度、是否主观恶意等来选择维护权益的方案,或者起诉的时机,选择起诉的地点、起诉的对象、起诉的金额、起诉的主题等,起诉后,可能就会有双方律师的介入、法院法官的介入,会进入诉前联调阶段,被告可能会采用各种反制措施,或者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得到之前没有获得的信息,有可能还有各方势力的介入等等,每一次新的信息的梳理,都是一次综合结果的预判,就需要及时调整方向,改变策略和做法。即使在庭审结束、或者出判决书后,都存在变数和可以选择的应变方式,所以只有及时应变才是不变的选择。要想商标诉讼启动费用少,就把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公司找!江苏无效商标诉讼律师
商标诉讼中经常伴随着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同时主张商标侵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使用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用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2)假冒或仿冒使用有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有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导他人误认商品的来源;(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除了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有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无效商标诉讼律师代理商标诉讼需要什么条件,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可以在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案件有以下类型:(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1)、(2)条属于商标行政诉讼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 权纠纷案件;(5)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7)确认不侵害商标 权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 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 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这第(3)-(13)条一般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至于商标刑事案件,法院不直接受理,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哪种商标许可方式可以用来做商标诉讼呢?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一般有3种:(1)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2)普通许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在上述三种许可方式下,在发生注册商标 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商标诉讼经常会伴随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等,深圳聚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团队作战取胜。
商标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1)《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2)《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 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碰到商标诉讼被起诉不要怕,先做商标稳定性分析,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会帮你!江苏无效商标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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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商标诉讼,也要先冷静分析,对方是否属于恶意的商标诉讼。一般通过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权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要求实际权利人高价回购、或者滥发商标侵权警告函、进行行政举报投诉,甚至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是恶意诉讼,可以考虑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外,还可以通过在法院的抗辩做不侵犯商标权之诉。(1)做恶意诉讼的往往不以使用为目的,缺乏使用证据,所以可以以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为由提出不赔偿抗辩;(2)恶意抢注的商标往往存在他人在先的权利或者权益基础,如果被告正好是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据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是对其在先权利或权益的合理使用,并未造成公众的混淆来进行抗辩;(3)如果恶意诉讼的商标是行业通用名称、商品产地名称、体现商品的属性或制造工艺等没有 性的商标,可以主张描述性使用做不侵犯商标权抗辩;(4)如果权利人滥用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并且在客观上也并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权,可以请求法院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原诉讼请求。江苏无效商标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