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1年底,肖某将儿子庄某从老家接到H市共同生活。2012年5月30日21时许,因庄某说谎不听话,肖某用衣架殴打庄某大腿内侧位置并罚跪约一个小时。次日1时许,因庄某在床上小便,肖某又用衣架殴打庄某的大腿内侧,用脚踢其臀部。当日5时许,肖某和丈夫发现庄某呼吸困难,即将庄某送到H市人民医院抢救,庄...
第三部分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四、补充侦查-----30天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不超过五个月。被判处缓刑不需要在监狱中坐牢,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要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潮州专业刑事律师无罪
1.非法持有宣扬可怕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出于好奇心,上网下载几个涉及血腥内容的视频,就有可能不知不觉地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这类视频,无论是持有(自己存在手机、电脑里)、传播(发给别人,哪怕是无偿),都属于很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某些平台有售卖这些视频、将视频包装成其他内容进行传播的不法分子,如有人主动联系您进行视频的售卖或传播,一定要警惕。也提醒广大网友,要合法、适度上网。一旦发现内容有问题,立即报警。2.当群主也有风险。某A建立了一个群,随着群里的人数越来越多,不知道从哪个群员开始,在他的群涉黄。起初他没有在意,认为这没什么。之后,某B加入该群,发了一百多条视频。某B因为传发视频的行为,被判传播黄色物品罪。某A作为群主,没有及时规范群员的行为,也没有阻止视频的传播,与某B构成共同犯罪。潮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律师会见刑事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展示出自信和专业的形象。
一、入户剽窃后转化入室抢夺入户剽窃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但一旦被发现并有施暴、威胁手段,就转化为入户抢夺,法定刑是10年以上、无期徒刑、极刑。举例:比如带利器入室抢了100块却被判了十年,可能普通人的关注点在于那100块,但实际上性质是很严重的入室抢夺。.
二、收二手车二手机动车来历不明的很多,而且只要是来历不明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往往就被推定为“明知是赃物”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步是三年以下,五辆车或者合计50万的就是3-7年。
三、过海关时帮陌生人带东西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运输罪的共犯。虽然说不一定能证实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这种东西上面,先刑拘一个月不成问题。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偷电线常见,剪刀一剪就是三年起步,没有未遂。那点电线偷去往往就卖个一千不到。
五、打架斗殴很多人都知道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轻伤,心想着下手别太重就行。一般不走刑事犯罪的就会走寻衅滋事罪。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是三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更重。
案情 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福州某中学九年级四班教室内与同班同学陈某某因纠纷发生肢体矛盾
,在矛盾过程中哈某某顺手拿起教室内的一把木头凳子砸向陈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哈某某的父亲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1000元,另校方赔偿医疗费44000元,陈某某及其家属对哈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少年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作出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具备缓刑帮教条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1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捡到贵重物品(大额金钱、珠宝、古董等)拒不交出,成立侵占罪。所以说马路边捡到钱要交给警察叔叔.
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刑事律师需要保护被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汕头专业刑事律师
当涉及刑事案件时,刑事律师是被告的法律代dai表。潮州专业刑事律师无罪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汪金星与张建华穿行新建的黄山北侧隧道至山口村侧出口北侧空地时,两人发生争执,汪金星从地上捡起石块多次猛砸张建华头部。汪金星认为张建华已经死亡后,用绳子将张建华的双手双脚进行捆绑后拖拉至附近一个土坑内,再用从隧道内捡取的铁锹将张建华掩埋,并将铁锹丢弃于黄山北侧隧道山口村侧出口处水池旁排水渠内,随后骑张建华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丢弃。2017年4月2日,汪金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金星及其辩护人提出,汪金星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迫交代杀人事实,因身心受到残害,大脑至今未完全恢复正常,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不属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金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勾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汪金星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齐损失等情节,对汪金星判处极刑,可不立即执亍。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金星极刑,爱期2年执行,剥夺政体权利终身。 潮州专业刑事律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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