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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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侵权,受害人有可能将车辆所有人一并起诉,这就要汽车所有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管理车辆、选定汽车使用人中不存在过错,如不能证实,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江苏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一般来讲,质量瑕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质量瑕疵是显性的,指这种质量瑕疵在定作人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通过肉眼或现有技术手段以一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另一种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说是隐性的,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用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才能显现。对这两种质量瑕疵,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间应适用不同标准。对于显性瑕疵,定作人验收时应当发现并即时通知承揽人,原则上应当场提出;如承揽人不在场,定作人应立即通知承揽人。如没有通知,则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对于只能在使用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在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长时限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就买卖合同项下规定的**长期限,确定在2年为宜。即2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当然,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定作人无权就此提出违约之诉。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上述案例中,双方的女儿在两人离婚时不满两周岁,所以法院判决由王女士直接抚养。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我国法律上,一个人年满八周岁且精神正常,就被认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在抚养权的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选择与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什么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答:一般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具体条款(内容)等三个角度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6)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中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江都区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江苏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45.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江苏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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