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原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原告上班途中,原告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原告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债的范畴。故原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债,由双方共同负担。故法院判决确认修车费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26000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仪征市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伙合同纠纷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解除婚姻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约定好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还有一种离婚方式就是诉讼离婚,也就是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上述案例中,虽然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分歧较大,所以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在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时,是不适用协议离婚中关于“离婚冷静期”条款的。
相关建议:1.保留各方修改合同的相关记录,证明合同条款的修改均为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量的结果。2.尽可能确定经各方达成一致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及对严重违约的定义和描述。3.就违约金条款的制定以参考格式条款注意事项的类似方式提请各方关注法律风险与后果。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避免随意变更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重申合同约定。5.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即便约定了违约金,是否调整、如何调整,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在约定违约金数额之外,若当事人还约定诸如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权利的条款,合同体现双方充分协商过程或在并不关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等案件中,法院可能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纠纷对方提质量异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45.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处理?合伙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仪征市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但未规定两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仪征市合伙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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