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基本参数
  • 品牌
  • 中咨旗财税,中咨旗税务师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中咨旗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适用类型
  • 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股份有限责任,私营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
  • 咨询范围
  • 审计,代理合同,代理记帐,财务顾问,税务代理,税务报告,代理商标,商誉注册,代理证照年检,代理工商注册,财务人员培训,其他企业管理咨询及信息咨询
  • 服务目标
  • 附属增值服务型,财务整体服务型,行业投资评价型
  • 咨询电话
  • 0755-21068119
  • 所在地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B座1220室
税务代理企业商机

   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或《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经审核无误的,将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终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珠海公司税务代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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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五)代理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六)人员安排及分工;(七)风险评估;(八)代理费用预算;(九)其他。第十七条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第十八条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第十九条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第二十一条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珠海公司税务代理报告并没有表示反对的话,由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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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第七章代理责任第四十三条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第四十五条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四十六条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四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第四十八条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第十九条设立税务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第二十条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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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珠海公司税务代理报告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珠海公司税务代理报告

   5)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1)注册税务师在办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蓝图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验证。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公文有签名盖章权,并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2)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3)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应给与制止,并立刻报告有关税务机关。(4)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停更新学问,掌握新的税赋方针法律,提高操作技能。(5)注册税务师应该成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原委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件。税务代理档案少保留五年。3、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开展代理,或违背税赋法规、行政法律的规定展开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义务;(2)税务师在一个出纳年度内违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税务师身份审查委员会终止其从事代理业务1年以上;。珠海公司税务代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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