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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项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也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而属于一般的因房屋买卖引起的债权类**,故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专业经济律师咨询,吴剑勇律师为您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靠前百三十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五、吴剑勇律师的法律分析不动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基本规定,但不是关于房产的案件都属于专属管辖。司法解释对不动产纠纷有明确的定义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虽然是房屋买卖,房屋虽然属于不动产,但却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属于一般的因房屋买卖引起的债权类纠纷,所以只属于买卖房产引起的法律纠纷,但本身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能按不动产纠纷认定专属管辖,所以法院更终采纳了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提出的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法律意见。另外,约定管辖优先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所以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侯更好约定管辖法院。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个法院可以进行约定管辖,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在原来的五个法院增加了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吴剑勇律师,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赞誉。徐汇区附近正规律师事务所
吴剑勇律师,他的法律建议总能帮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更加从容。徐汇区附近正规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自愿作为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应付货款的连带责任人对原告负责。2021年8月23日,被告张某、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未付货款为1,564,,被告C装潢公司确认将商铺xxx号xxx室抵扣其中的106万元,但到期后并未按照约定过户。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总计金额为3,380,90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被告C装潢公司、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多次支付货款,但仍拖欠部分金额。故此起诉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被告应诉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接受被告C装潢公司、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担任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律师,吴剑勇律师依据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为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制定应诉方案及律师代理意见,抗辩不同意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认为货款应由张某、张某实际控制的上海B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应共同共同付款责任。具体理由:、《欠款确认及还款确认书》上虽然有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盖章及签字,但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盖章。徐汇区附近正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