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凭证的形式有很多种,大致分为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就是大家常用的借条、借据、收条之类的由借款人单方出具并签字的书面文件。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一般是指借款协议或还款协议之类的,由借款人及出借人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不论是单方出具的借条、借据,还是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协议,形式并不是更重要的,其重点内容要能够反映双方之间进行借款的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客观事实就可以,如果可以反映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内容则更加完美。借款凭证上反映的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借款金额就是法律上定性的借贷合意,原告如果能够清晰地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一审诉讼其本上会有保障。五、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款凭证的重要性,但在很多实际借款往来过程中,双方因为是朋友、同学、战友、亲戚等各种关系原因,双方基于信任或情面而没有出具借款凭证。万一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呢?现在微信聊天较为普遍,大家除了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之外,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种证明借贷合意的有效方法。比如可以在微信上向对方重审借款的事实,微信催款或在微信上沟通还款计划,以便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证明存在借款还款的事实或经过。吴剑勇律师,擅长解决各类经济法律问题。奉贤区专业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被告抗辩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见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资经验的经商人员,对股息与利息的性质应该明晰,不会错误地将股息备注为利息。2、如果是股息应该从公司支付给原告,而不是从被告个人处支付。3、股息是根据经营收益高低来确定金额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资一段时间之后,按年、甚至数年之后才会产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个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东做出决议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个人决定支付。6、如前述第1点,被告对股息与利息应存在清晰的认识,假设退一步被告对股息与利息概念模糊的话,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备注为“还款”就明确地不会出现概念不清,备注“还款”足以表明被告当时的主观思维是在归还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会备注为还款。所以股息的抗辩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个人的一面之词。三、被告抗辩“一案审”不能成立。一案审是同一个事实,根据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判决书的内容,所主张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转帐。而本案所主张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转账,原告所主张的基础事实不是同一个事实,不属于一案审或一事不再理。虹口区经济纠纷律师收费标准遇到经济法律问题?找吴剑勇律师就对了。
本案出资人王洪泽是否应该与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上海经济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解答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不同的解除合同的要点,其中有两点是针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之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违约与赔偿责任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与赔偿责任。2、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代理的本案中,原告是向个人独资企业采购的设备,即原告是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而非是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清偿。这也是吴剑勇律师向嘉定区法院起诉时,将出资人王洪泽与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起诉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基础,承担法律责任。3、依据法律法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是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人在投资企业时要注意企业性质。债权人也要注意,在因为对方违约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比较好委托经济律师承办,注意区别债务人的企业性质,争取将出资人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共同起诉来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合作双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资医疗项目,投资项目共计240万元,投资人出资,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资份额。因为投资双方关系较为紧密,在合伙之初没有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而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合伙合作。合伙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因为合伙项目还在市场开拓早期,按项目投资规律,项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开始是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方看到亏损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资,不承担任何亏损,管理人及公司则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种理由与借口影响合伙体的正常经营,甚至是扰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审计先付退回了100万元。之后投资人作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以公司为反诉原告提出了反诉,要求依据合伙合同进行司法审计清算资产结余,要求投资人向公司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二、一审法院审理要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反诉,在同一个案件一并处理本诉与反诉,并根据司法审计的合伙体资产结余作出退伙与结算投资款余额的民事判决。吴剑勇律师,用责任和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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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陈x将系争200,000元款项支付给唐xx后,在合理期限内唐xx未将该笔款项转付给第三方,唐xx即为该笔钱款的实际借款人。4、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裁定书显示2015年龙谷公司被法院财产保全冻结500,000元,直至2018年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以证明龙谷公司不具备支付股息的经济条件。5、龙谷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以证明龙谷公司有6位股东,分配利润须经股东会决议。6、陈x与石润琴、王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王罡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石润琴与王罡作为龙谷公司的股东均表示从未收到过龙谷公司的股息或分红。7、证人马永杰当庭所作证人证言,以证明2015年3月唐xx曾向陈x提出借款。经质证,唐xx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说明陈x可能与他人存在借款事实,与唐xx无关,也无法证明唐xx与陈x就本案系争的200,000元达成了借款合意。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唐xx已删除相关聊天记录,现无法确认该聊天记录是否经过删改,且无法证明聊天记录所涉“20万元”即为本案系争200,000元。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唐xx未将系争200,000元转账交付至第三人是因该200,000元并非借款。奉贤区专业合同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