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往来的转账及流转来混淆事实。一审法院也正是因为没有借条、借据、收条等有效的法律凭证,无法直接证明汤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实,无法证明诉讼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程某败诉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上诉到中级法院之后,中级法院经过重新对诉讼双方全部证据及抗辩意见进行审查,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直接判决汤某向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终得到了合法的,没有造成借款的损失。虽然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原告程某胜诉,但本案的教训却值得注意,不论是基于朋友还亲戚,建议借款时都应该出具借条等有效的借款凭证。二、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审理,杨浦法院审理认为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虽然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本身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转账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原告程某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杨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百万元的转账行为,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吴剑勇律师,经济纠纷案件的专业处理者。嘉定区经济纠纷律师服务内容
民事起诉状原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代理人:吴剑勇律师、联系电话:.被告:上海XX超声波电⼦设备制造⼚第二被告:王洪泽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诉讼双方签订的《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两位被告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因为原因,原告生产机生产线的机械设备,因此需要采购相关设备配件。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超声波焊接机,预付20%定金。原告付款之后,被告在当天就表示可能不能按期交货,面谈时表示加价后可以优先安排。在原告的强烈下,被告交付了个合同的少部分货物,且大部分均无法调试合格,直到被告尽然不再继续调试。第二个合同未交付任何货物。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发展,特别是国外也在增长的机会,随意接收定货收取定金,收款之后故意不供货,借此机会抬高物价来达到发国难财的目的。双方合同有明确的交货期限,被告未按期交货,已交的少部分货物也不合格,经过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采购被告设备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被告上海XX超声波电⼦设备制造⼚是个⼈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洪泽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上海公司法经济纠纷律师吴剑勇律师,经济律师事务代理的领航者。
被告抗辩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见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资经验的经商人员,对股息与利息的性质应该明晰,不会错误地将股息备注为利息。2、如果是股息应该从公司支付给原告,而不是从被告个人处支付。3、股息是根据经营收益高低来确定金额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资一段时间之后,按年、甚至数年之后才会产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个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东做出决议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个人决定支付。6、如前述第1点,被告对股息与利息应存在清晰的认识,假设退一步被告对股息与利息概念模糊的话,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备注为“还款”就明确地不会出现概念不清,备注“还款”足以表明被告当时的主观思维是在归还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会备注为还款。所以股息的抗辩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个人的一面之词。三、被告抗辩“一案审”不能成立。一案审是同一个事实,根据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判决书的内容,所主张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转帐。而本案所主张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转账,原告所主张的基础事实不是同一个事实,不属于一案审或一事不再理。
唐xx实缴出资6,411,800元。陈x确认与唐xx均是龙谷公司及合肥天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榕公司”)的股东。四、为证明涉案转账是借款,陈x提供其与唐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7月1日陈x称:“那个20万,我希望你想想办法马上一次性还给我,我今马上买房子需要用到现金……”,唐xx:“你别这么说,那个20万我已经帮我朋友垫付两年的利息了可以吧?你要是实在急我可以提供欠条给你你可以告他。……”,陈x:“……我不想要你付利息你既然担保,就你负责给我本金就好钱,我是打给你的,没有打给过你什么朋友,我也没有跟你的朋友有过任何接触,基于信任你才有这件事”,唐xx:“我给你介绍也是为了你的利益,你情我愿的事情,你现在来怪我来说我,我还垫付了2年的利息,利息5万了,你要我怎么玩,我都说了你可以告他,那是你们之前的事,我赚你一分了吗?我甚至还垫,做兄弟你合适吗?”。2017年7月5日陈x称:“那20万,你还是要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吧,一是拿去给谁干什么了,你要我去解决,凭证起码要拿给我,我打款给你,你是什么凭据都没有给过我,二是你的担保是担保什么,你负担什么责任。既然在商言商,那就在商言商地解除问题好了。选择吴剑勇律师,让经济案件的处理更加高效。
借款凭证的形式有很多种,大致分为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就是大家常用的借条、借据、收条之类的由借款人单方出具并签字的书面文件。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一般是指借款协议或还款协议之类的,由借款人及出借人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不论是单方出具的借条、借据,还是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协议,形式并不是更重要的,其重点内容要能够反映双方之间进行借款的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客观事实就可以,如果可以反映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内容则更加完美。借款凭证上反映的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借款金额就是法律上定性的借贷合意,原告如果能够清晰地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一审诉讼其本上会有保障。五、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款凭证的重要性,但在很多实际借款往来过程中,双方因为是朋友、同学、战友、亲戚等各种关系原因,双方基于信任或情面而没有出具借款凭证。万一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呢?现在微信聊天较为普遍,大家除了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之外,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种证明借贷合意的有效方法。比如可以在微信上向对方重审借款的事实,微信催款或在微信上沟通还款计划,以便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证明存在借款还款的事实或经过。面对复杂的经济纠纷?吴剑勇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浦东新区企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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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x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唐xx有规律地向陈x按月还款共计23个月,每个月均为币(以下币种均为币)2,000元,并在还款时备注为“利息”或“还款”,可明显反映唐xx是在支付利息,再结合唐xx、陈x双方之间关于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唐xx与陈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即由陈x向唐xx出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二、唐xx在一审中辩称其每月支付的2,000元是股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唐xx每月支付给陈x的2,000元为股息,将转账备注“利息”在本案中做扩大性解释,而未让唐xx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唐xx辩称该些备注为利息的转款是股息,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谓股息,要由公司的股东做出决议后再行支付,且非由唐xx个人支付给陈x,而应由公司支付给陈x。同时,如果为股息,也不可能每月均支付,更不可能每月固定为2,000元。唐xx辩称,一、陈x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唐xx之间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嘉定区经济纠纷律师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