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单一中量元素肥料应当申请肥料登记。对未取得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单一中量元素肥料的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处理。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加工。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广西大田农药登记资料授权
农业部肥料变更登记资料:1《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2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3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4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5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4.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机构名称有变化的,提交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广西肥料登记农药登记政策和法规咨询?
四川省权限内肥料登记受理条件:(一)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四川省内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的产品在工商注册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二)申请登记的产品属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有机肥料(NY525)、水稻苗床调理剂(NY526)类范围;(三)禁止性要求。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申请材料1、肥料登记申请书;2、产品标签样式及使用说明书;3、产品检验报告4、田间试验报告;5、生产企业考核表;6、委托检验协议;7、营业执照。8、原材料评估报告。
农药登记的办证流程:1、配置成熟的的农药样品,2,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封样,3,安排产品化学,毒理,药效,残留,环境试验,需网上备案。4,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准好农药登记资料,并网上申报,5上交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6、报农业部终审。办证周期:试验周期约26个月根据产品不同有所差异,农业部审查时间9个月零20个工作日。办证费用:每个产品试验项目不尽相同,费用差异很大,制剂从10万-100万不等,新农药更贵,原药费用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肥料登记、肥料登记代理、肥料登记证代办-成都丰登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新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要求:1、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肥料企业的名称或合法商标的字样。地址的标注规定不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进口产品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均不应使用简称。2、国产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或用易于识别的电子信息(二维码、条形码)的方式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3、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合同号,通过国产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或进口产品的进口合同号,应可追朔相应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在产品标准中要求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时,应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并添加产品有效期的备注。4、新增:如产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标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如标明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此时除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外,还应同时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农药登记的资料和费用预算?重庆微生物菌剂登记全程代理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名称、商标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要求。广西大田农药登记资料授权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两证——肥料登记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从肥料管理政策说起。先说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是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将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和免于登记两种管理方式。现行行政许可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广西大田农药登记资料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