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有机肥料标准NY/T525-2021。有机肥料新标准NY/T525-2021与NY/T525-2012就标准那么两个行业标准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有哪些变化呢?1、将原材料分为适用类原材料、评估类原材料和禁用类原材料。2、明确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3、新标准对颜色没要求。4有机质含量由≥45%变为≥30%,有机质含量计算公示去掉了,实则要求没变。5、总养分含量由≥5%降至≥4%。6、增加了腐熟度指标,种子发芽指数≥70%。7、增加了的氯离子含量指标。8、增加了机械杂质指标≤。9、增加了杂草种子活性指标。肥料登记的分类:免于登记、省级备案、省级登记、部级备案、部级登记。重庆卫生农药登记新政策

查询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证,是否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答案不全是。部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下放权限内肥料登记事项。江西从2014年4月起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自2017年7月15日起,江苏省部分肥料品种登记委托设区市实施。自2018年3月1日起,广东由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广东省农业厅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需要什么手续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

四川省权限内肥料登记受理条件:(一)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四川省内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的产品在工商注册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二)申请登记的产品属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有机肥料(NY525)、水稻苗床调理剂(NY526)类范围;(三)禁止性要求。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申请材料1、肥料登记申请书;2、产品标签样式及使用说明书;3、产品检验报告4、田间试验报告;5、生产企业考核表;6、委托检验协议;7、营业执照。8、原材料评估报告。
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标准要求:一、必测项目要求1、无机肥料:必测项目(共7项):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要求;适用于复合肥料、尿素、等以氮、磷、钾等无机盐形式标明养分的肥料。2、其他肥料:必测项目(共9项):镉、汞、砷、铅、铬、铊、缩二脲、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要求;适用于有机肥料、生物肥料、腐植酸钾等以非无机盐形式标明养分的肥料。必测项目是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重点监测指标,现我院已收到多家企业送检的生产原料及成品检测上述项目。二、可选项目要求可选项目(共8项):镍、钴、钒、锑、苯并[a]芘、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和三氯乙醛要求;当使用来源不明的废弃物为肥料原料以及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从上述8项中选择相应项目按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三、其他要求1、陆生植物生长试验要求(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投放市场前);2、不人为添加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染色剂、着色剂、jisu等添加物;3、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任何一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不应直接施用到土壤中。农药"三证"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标准。

根据新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要求:1、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肥料企业的名称或合法商标的字样。地址的标注规定不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进口产品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均不应使用简称。2、国产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或用易于识别的电子信息(二维码、条形码)的方式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3、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合同号,通过国产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或进口产品的进口合同号,应可追朔相应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在产品标准中要求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时,应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并添加产品有效期的备注。4、新增:如产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标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如标明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此时除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外,还应同时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登记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南充生物有机肥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肥料登记政策及法规咨询?重庆卫生农药登记新政策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简化通用名称应当按照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的原则,从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中选取,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可以使用相同简化通用名称,差异之处在登记证备注栏和标签有效成分栏中体现。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不得与其他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2、3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重庆卫生农药登记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