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诉讼中如何提交权利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版权、与版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3)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4)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版权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属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预约版权侵权案件咨询服务,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及时响应,善始善终!南京软件版权侵权找哪家
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佛山互联网版权侵权涉及权属纠纷的版权侵权案件,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帮您解决。
版权侵权诉讼中有没有恶意诉讼的行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愈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防范版权侵权、盗版行为。但也有一些人,借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滥用诉讼权利,恶意通过诉讼来获利或妨碍竞争对手。恶意诉讼,即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当受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可以主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损害请求赔偿”。在惩治恶意诉讼的司法背景下,法院也逐步倾向于支持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
版权侵权被告方会坐牢吗?版权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坐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版权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版权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即如果版权侵权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版权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是有可能坐牢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版权侵权诉讼过程会产生哪些费用?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版权侵权是如何判定的?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著作权法授权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者禁止的那些活动”。“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版权侵权’。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版权侵权,或在知晓他人侵犯权利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犯权利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则构成对版权的‘间接版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版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版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版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该规则要求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满足此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版权。此种表述中还暗含着一个条件,该条件虽未被明确提出但却也是应有之义,那就是即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在先作品部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同时满足此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版权。 版权侵权纠纷的侵权判定原则,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佛山互联网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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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和商标诉讼中我们经常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权利的稳定性,版权侵权诉讼中版权权利的稳定性怎么判断呢?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判断一件作品版权稳定性的时候,主要考虑这件作品是否原创,就是判断其“独自创造性”的高低。独自创造性高低体现的就是作者在创作作品时的智慧劳动付出,是作者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的凝结和体现,比如我们可以从一本小说中了解作品的主题思想、独特的构思、人物的设置、情节的巧妙安排和个性化的语言特征等,从中能够体会到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智慧。即使是两件相似的作品,只要能体现差异性,那么就都是有独自创造性的。差异性是我们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自创造性的事实前提,这里的差异是指明显的差异,就是一个理性的第三人凭感觉就能识别的差异。如果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只是存在太过细微的差异,就不能判定在后作品具有独自创造性。 南京软件版权侵权找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