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诉讼中的间接侵权?随着科技进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转变,从简单的仿制到实质等同的侵权,又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或者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不加以约束,将使得专利权人的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直接侵权行为产生了帮助和诱导作用的,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1)直接侵权是间接侵权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间接行为,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实施,就无法形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2)实施了间接侵权行为;(3)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4)侵权产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产品对实现涉案**技术方案不可或缺,且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除了用于**技术方案外没有其他合理用途。专利诉讼经常会伴随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等,深圳聚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团队作战取胜。宁波侵权专利诉讼平台
如何做好专利诉讼?①研透**技术,专利诉讼技术性很强,研究分析并吃透**技术及与其相关的背景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都需要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不钻研**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因而研透**技术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前提。②固定侵权证据,对于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③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委托我们代理的案件经验,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既要考虑法条规定,还要考虑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和当下判赔的环境因素。湛江汽车专利诉讼策略哪家专利诉讼官司服务好,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公司!
专利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哪些费用?专利诉讼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来说,不只是会产生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还涉及到做专利权评价报告、购买侵权产品、做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应对的费用。具体来说,专利诉讼需要确定侵权商家,并且对侵权商家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然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又因为专利诉讼涉及的技术分析及专业知识较多,为保证诉讼的有效进行,需要委托具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因此专利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基本包括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律师费、法院诉讼费,如果涉及到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还需要相应的保全费用,涉及芯片、配方、软件等的**技术方案,可能还需要鉴定费,以上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原告胜诉的,其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产生得合理专利诉讼支出均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提成专利无效宣告,还可能涉及无效答辩的费用。
要展开专利诉讼,首先就要落实产品是否侵权,那么,侵权比对有哪些注意事项?全部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在侵权比对时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若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专利侵权;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哪怕只缺少一个特征,就不构成专利侵权。简单地举例,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A+B+C+D;被诉侵权产品也包含:A+B+C+D这几个特征,就初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侵犯该专利权的;但如果**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A+B+C+D;被诉侵权产品只有:A+B+C;缺少了特征D;这时被诉侵权产品是不侵犯专利权的。又或者被诉侵权产品为:A+B+C+E;E不等同于D,有一个技术特征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也是不侵犯专利权的。当然,实际中的情况远比这复杂,侵权比对是需要有很专业的技术理解能力,同时又精通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人做,才有保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预先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什么是专利诉讼中的等同侵权?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专利诉讼中的对域外证据有什么规定?专利诉讼中的域外证据,是指在专利诉讼中的发生在境外、形成于境外的证据。在实践中,所谓的“域外证据”实际上包括国外以及在我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域外证据可采性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可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域外证据包括:权利登记证书、权利人的授权书、合同书、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和光盘以及网上内容等。专利诉讼服务就上深圳聚隆知识产权服务网。杭州家电专利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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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注意事项?专利诉讼中,发送律师函或警告函并非权利人提起法律行动的必要前置条件,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律师函、警告函通常能起到如下作用:(1)中断诉讼时效,如果在发现侵权后,权利人发送了确定请求的警告函,则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证明主观恶意,如果权利人曾经发送过警告函,侵权人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侵权。(3)作为侵权赔偿金额的判赔参考情节,我国专利侵权中设有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因为权利人较难证明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利益,因此法定赔偿是常见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法定赔偿中,侵权的情节、性质、主观恶意等都是参考因素。因此,权利人如果能证明其发送过警告函,则很可能对法院认定侵权人的侵权情节、性质等提供参考,从而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不同的函件发送对象, 发函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原则上,向涉及侵权主体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告知函,都因为函件的受众范围较大、且发送后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较大,因而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发函不当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自身的法律责任。宁波侵权专利诉讼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