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房子应归谁?
男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男方购买某房产一处,为此,男方支付首付款并以自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后男方与女方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加名的变更登记,将上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男方父母认为,是自己出资为儿子买房,房产应属其夫妻二人共有,为此,男方父母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父母的请求,该房屋由儿子、儿媳共同共有。裁判理由男方父母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男方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而且在房屋取得产权并注销***后也没有要求男方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且,男方作为男方父母***的孩子,购买案涉房屋时以男方的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是基于男方婚前父母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男方所有。因此男方在婚后为女方加名的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经过登记,赠与完成,房屋属男女方共同共有。 扬州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常州离婚诉讼律师代理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与前妻马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被告隐瞒其与前妻马某的婚姻事实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重婚。因此,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关系应当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与马某已经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存在和原告的一个婚姻关系,但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重婚后原本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这类无效婚姻不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宝应县情感破裂起诉离婚流程是怎么样恋爱期间的借款该如何认定?
生效裁判认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且原告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在订立时存在**、胁迫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知晓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该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不再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予以分割。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夫妻内部对债务的约定,对外有效吗?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即使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在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户籍、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赠送给小三的财产可以全部要求返还吗?广陵区律师代理离婚律师咨询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80万”有效吗?常州离婚诉讼律师代理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依据《协议书》约定的违反忠诚义务而分配财产并承担律师费等违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可能引起严重不利后果,即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在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故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登记在被告名下轿车归其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折价补偿款80000元;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由原告偿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该房屋折价补偿款1300000元;四、位于天津市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该房屋补偿款330000元;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州离婚诉讼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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