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等特征。🔹规则描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原)《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提**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注:《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江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则描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费,约定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房屋价款,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中其他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的,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审判思路看,不应流于表面化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应当结合付款金额与购房价格是否吻合、当事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晓程度、一般购房人的常识经验等各方面综合审查,以防购房人和开发商恶意串通,明确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赠与合同纠纷效力问题担保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Q38.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为由主张工期不顺延?可以,但前提是合同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2车辆被非法***、转卖●车辆脱离车主控制,车主有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日常生活中,承租人取得车辆后,伪造车辆相关手续将车辆非法***、转卖的刑事案件也频繁发生。二承租人的法律风险1押金不退●很多汽车租赁平台运营并不规范,或者很多平台就是以收取押金为名吸收资金,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跑路。那么,承租人的租金退还就会遥遥无期。2赔偿责任●承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身发生损害,承租人也需要就其自身不存在驾驶过错或者车辆管理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车辆**购买交强险,那么作为使用车辆的承租人,就要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对损失进行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Q44.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5.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邗江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中关于定金是如何约定的?江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随着消费加速升级,人们不但对其他有了严格的要求,也对商业以为的生活有了需求,比如: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就对夜生活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夜经济应运而生。特色夜色文化也成为“夜游族”的好选择。文化赋予了销售独特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从精神层面让用户产生深度的关联。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年,很多文化自古有之,备受文人墨客的青睐。千百年后的人群依旧能因为一首诗,穿越到彼时,这就是文化的力量催生了人类“共情”的能力。服务型结合当地文化内涵,设计出别致的用户体验。如此一来,既能支持非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及传承,又能让每一位购买文创礼物的用户都拥有一份不可替代的专属回忆。古人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美丽的风景和精彩的人生都是在路上。销售的不断发展,才能让人更好地感知世界、认识自己。拥抱多彩的人类文明、多元的民族智慧、瑰丽的自然景观,人生的阅历和视野则辽阔宽广。江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刑事辩护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法律意见等;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3.在一审、二审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6.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代为控告、参与协商、谈判、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支持公诉等; 7.刑事案件申诉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 民商事诉讼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纠纷; 2.劳动人事等仲裁或诉讼,雇佣或劳务合同纠纷; 3.肖像、名誉、荣誉侵权纠纷; 4.侵犯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纠纷; 5以上相关纠纷前期非诉讼处置;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 2.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 3.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 公司法律业务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 劳动人事业务的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江苏宁扬律所深耕行业多年,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合同债务纠纷。江苏宁扬律所不断开拓创新,追求出色,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平台,以应用为重点,以服务为保证,不断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提供更优服务。江苏宁扬律所始终关注自身,在风云变化的时代,对自身的建设毫不懈怠,高度的专注与执着使江苏宁扬律所在行业的从容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