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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注销户籍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扬州离婚纠纷该如何处理?高邮市律师代理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后怎么给孩子更改姓名?律师解答:一种方式就是在双方离婚前,男女双方一同到派出所更改孩子姓名,这种方式实践中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女方更改孩子姓名,但这种情况要么男女双方一起到派出所更改,要么男方到公证处作公证,女方带上公证书一个人到派出所更改孩子姓名。孩子在年满18周岁后,自己可以更改姓名。离婚后怎么给孩子更改姓名?律师解答:一种方式就是在双方离婚前,男女双方一同到派出所更改孩子姓名,这种方式实践中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女方更改孩子姓名,但这种情况要么男女双方一起到派出所更改,要么男方到公证处作公证,女方带上公证书一个人到派出所更改孩子姓名。孩子在年满18周岁后,自己可以更改姓名。 广陵区起诉离婚流程是怎么样离婚纠纷中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孩子大学学费,离婚后谁来承担?

法制重心往往不在立法、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按照中国法律,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有抚养义务。根据我国的教育现状,一般18周岁的子女要么就读高三要么就读大学,虽然这些子女已经18周岁,但没有收入,如果离开父母的支出,只能缀学。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符合上述“不能**生活的子女”即使18周岁了,父母也要支付抚养费的,这里包括离婚后给孩子支付大学学费等费用。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离婚后一方户口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离婚时有房贷的房屋该如何分割?镇江离婚律师代理

离婚纠纷对方不到庭怎么办?高邮市律师代理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纠纷开庭,法官会问什么问题?一、关于夫妻感情方面。01感情基础诸如,怎么认识的?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婚前交往情况?等等,主要是询问感情基础情况。02婚后的感情生活。专门的家事法官可能会问的比较琐细,比如,家务劳动,孩子的抚养细节等等,这也是法官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03为什么离婚,离婚原因?1.是否分居?2.是否挽回,如何挽回?为挽回做过什么努力?3.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二、关于孩子抚养方面(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1.出生以来由谁带?2.在哪里上幼儿园?3.孩子的户口跟着谁?4.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5.父母双方在哪里工作,工作时间?6.父母双方每月的收入情况?7.愿意给孩子多少抚养费?8.如何给自己带,如何带?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1.有哪些共同财产?2.购置于哪一年?3.有哪些债务?另一方是否知情?当事人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视起来,因为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凭空发问的,背后都会有一定的理念或原因,小心被问到坑里去。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会围绕以上问题展开发问,无法一一列举。总之,围绕着诉讼目标一一回答。3.辩论阶段也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陈述,从情感、事实、法律三个角度合理辩论,不做人身攻击。高邮市律师代理离婚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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