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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怎么样才可以快速离婚?律师代理离婚

从上述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分居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分居的生活形态、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夫妻分居的时间等。从夫妻分居的生活形态而言,必须是夫妻双方分住在不同的房屋;从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而言,必须是夫妻双方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并非客观原因导致的,也即是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从夫妻分居的时间而言,必须是连续不间断满足法定时间的分居,不能时断时续或者周期性的分居。若夫妻双方因主观原因均不愿意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且连续不间断分住在不同的房屋(按照法律的规定满2年或者1年),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无调解和好的情形下,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上述才是对夫妻分居导致离婚的正确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尤其要避免机械地根据夫妻长时间分住在不同的房屋就认定达致离婚的法定条件,从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邗江区 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父母买房赠与夫妻双方,子女一方补写借条如何认定

男女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二人买房,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向其父母补签借条载明为购买房产及其各项费用。男方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借款。

法院判决男方个人归还该笔借款,女方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男方父母在儿子婚后为其二人购置房产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男方补写的借条形成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其女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所以不能根据该借条认定父母的出资款为借贷性质。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可以视为其自愿归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赠送给小三的财产可以全部要求返还吗?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即使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在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户籍、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内部对债务的约定,对外有效吗?泰州律师代理离婚

扬州离婚纠纷该如何处理?律师代理离婚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证的现象,在现在的社会非常普遍。两人先同居,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补办婚姻登记”。从同居开始到补办婚姻登记的这段时间,当事人双方究竟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还是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呢?司法审判对上述问题怎么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日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在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认定同居到领证期间属于夫妻关系,该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如果不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则该期间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律师代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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