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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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诉讼请求不具体则大致可分为请求不明确、请求不充分、请求不当几种情形:1、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处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满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可见,如果未写明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如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甲方单方解约,乙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认为应该变更为确认甲方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因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太过笼统,不便于法院的执行。此外,还有选择性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问题。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合同不能继续的,则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此时法院可能会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并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进行选择并明确,否则可能会全案驳回。。 合同可以变更和转让吗?高邮市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明确的应用方法合同纠纷案件选择诉讼请求时,要考虑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可以进行准确界定。1、关于金钱债务给付案件**简单的一个方法是做类案检索。比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起诉主张要求返还、归还,还是偿还借款准确?利息怎么给,是用支付,还是给付?虽然用归还和偿还本质基本没有区别,但是归还意味着***还款日之前还清,偿还有追讨逾期款项的意思,并且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如买卖则以交付居多,而价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当以支付适宜。这些都可以通过类案检索,看一看法院怎么判决,在判决书主文中是如何的表述,效仿学习。仪征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Q40.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等特征。🔹规则描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原)《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提**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注:《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规则二:在循环买卖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从利息、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应确认各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是对循环买卖案件审理原则的明确。在循环买卖中,若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则货物是否实际交付一般不影响买卖关系的认定,除非主张融资关系的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的,该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从利益、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证明;如其无法举证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则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果当事人短时间内进行低买高卖且不存在货物流转,体现出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且在一定期限后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符合借款合同特征,应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并进一步确认当事人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循环买卖关系中,若买卖标的物为第三人所占有(在途或存在于第三方仓库的货物),为交易便捷,在符合行业惯例以及指示交付的外观条件下,买卖双方通过指示交付转让货物返还请求权,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广陵区赠与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

中介遇到跳单可以主张中介费吗?高邮市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基于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物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内墙壁色泽陈旧等,如不影响承租人居住,就没有修缮的必要。2、引起修缮的原因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3、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修缮耗费过巨或者*靠修缮无法供人继续居住的,房屋已无修缮的可能。如房屋的毁损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4、须租赁期内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因为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要将租赁物已转给承租人占有,自己并不能及时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5、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修缮责任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处理。 高邮市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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