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的工艺应一致,包括原材料和辅料来源、规格等。经验证,新开发的产品在质量和生物等效性方面符合已上市产品的标准,则新产品可以采用已上市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如果原材料和制剂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不完全一致,则需进行必要的研究,以验证新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然后才能采用已上市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因为这些差异可能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自2016年药品审评审批改变以来,我国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逐渐进入关联审评审批阶段。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由淄博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山东大学共同建设的一体化的药物与健康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湖南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单位
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后,药品再注册工作参照前款要求执行;其中批准通知书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发放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局(或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间,登记人可以对化学原料药变更进行补充申请或备案。对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申请,审评通过的,原辅包登记平台仍保留“A”标识;审评未通过的,将化学原料药标识由“A”调整为“I”。湖南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单位研究院化学合成药物技术平台包括合成实验室、仪器室、药物设计/计算机辅助室、分析室等四个功能区域。
这份指导原则分为六个部分。部分是概述,第二部分探讨了口服缓释制剂研究的基本思路。第三、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制备技术和释放度研究的基本原则。第五、六、七部分分别讨论了口服缓释制剂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和制定质量标准、以及稳定性研究。由于已有相关指导原则发布普遍适用于制剂药学研究,因此本指导原则重点讨论口服缓释制剂在药学研究工作中特殊的问题和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区别,不再重复详细阐述普遍性问题。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产品质量“等同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系统的质量控制研究,并参考新药的要求。主要的研究内容包括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结构确证研究、制剂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等。其中,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应依据《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的一般规律进行,适用于研制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如果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制备工艺一致,制备工艺研究中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详细制备工艺和出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获得登记号后,CDE平台公示相应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研究院药物质量研究中心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0余人,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占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通常采用外购原料药,来源众多,质量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原料药时,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质量,还需要观察具体项目的检测数据,择良选用。在选用辅料时,除非有证据表明某些特殊的辅料已被使用在已上市产品的中,否则通常优先选取安全性有保障的常规辅料,并且辅料的级别应符合给药途径的要求。如果有证据表明研制产品的组成与已上市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所使用的辅料规格也完全一致,那么筛选过程就可以被免除。研究院致力于化学合成原料药、中间体、标准品、杂质以及药物等内容的实验室研发与技术服务!湖南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单位
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愿做中国前瞻的医药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与转化孵化平台。湖南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单位
为有序开展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工作,给予一定过渡期。对于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批件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第(五)条申请再注册;药品注册批件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局(或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后,药品再注册工作参照前款要求执行;其中批准通知书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发放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局(或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湖南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