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2026-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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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法定条件:法律依据与章程约定的双重满足 1.基础要件:法律的明确授权。新《公司法》时期:《公司法(2023 修订)》第57 条第2 款直接将“会计凭证” 纳入查阅范围,股东无需再通过扩大解释主张权利。 2.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4 条,若查阅请求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当时法律无规定而新《公司法》有规定的,可适用新《公司法》。 3.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与排除:法定情形的适用:严格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一是“实质性竞争关系”:需同时满足“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主营业务竞争”;二是“通报信息损害利益”;三是“三年内曾泄露信息”; 4.举证责任分配:公司承担证明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所列情形,股东无需自证目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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