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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快到了,觉得不合格,能延长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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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2026-07-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如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试用期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届满前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即便员工签字同意,若实质上导致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或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甚至可能被视为已转正,需补发转正工资及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如确属不合格,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并决定是否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权;不建议简单以“延长试用期”方式处理。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亿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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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亿万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专注金融、资本市场等法律服务。银行、政府等机构提供诉讼等全流程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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