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2026-07-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如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试用期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届满前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即便员工签字同意,若实质上导致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或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甚至可能被视为已转正,需补发转正工资及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如确属不合格,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并决定是否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权;不建议简单以“延长试用期”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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