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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例如一方婚前购房,作为恋人的另一方当时也出资了,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目前对此类情况的财产分割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您就有必要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帮您参谋了。“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连云港专业婚姻纠纷法律咨询服务项目

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因而在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这一问题。我们要研究这类案件的特点,慎重处理这类纠纷。“第三者插足”列于离婚原因的1位,占离婚总数的74%左右,而在一些大城市,这个比例还要高的多,据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对5696件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其中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达4397件,占77%。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已日益呈现出较为突出的问题,已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目前此类问题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道德上的规范,还要去靠人的自身作用,所以现行法律上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对这类纠纷和离婚案件如何认识,如何处理,目前认识不一,界限不好掌握。无锡关于婚姻纠纷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婚姻纠纷法律咨询是**的是吗?

婚前或婚后的他(她)在外欠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婚前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纠纷:第1类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包办、买卖婚姻所造成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切实维护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和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刑法予以惩处,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第二类是因夫权思想引起的离婚纠纷。夫权是指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丈夫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殊权力,对于男方在夫权思想支配下,无端怀疑女方作风有问题,或对女方不会持家不满,或认为女方不服管,不服从等原因而提出离婚请求的,在处理时应首先批评男方,要求他消除夫权思想,正确对待女方,可动员男方撤回离婚的诉讼要求,如不听劝解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也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于伟律师天生为胜诉而生,天然为胜诉而战。南京婚姻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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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结合的一种婚姻。婚姻关系的结合一般是感情的结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够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迫建立婚姻关系。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大量违背意志的可撤销婚姻。为此,我国《婚姻法》专门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救济。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连云港专业婚姻纠纷法律咨询服务项目

于伟律师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是一家★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个人追收货款欠款、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会见在押人员、取保候审、出庭辩护、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伤、工资、辞退、开除等劳动法律事务; ★建筑房地产:房地产纠纷,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租赁纠纷、厂房、房屋、出租纠纷法律事务; ★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 ★婚姻离婚:婚姻家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 ★个人及企业法律顾问:担任机关、公司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转让、清算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和评审各类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谈判,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声明书、律师函件;为个人及企业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的公司。于伟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个人追收货款欠款、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会见在押人员、取保候审、出庭辩护、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伤、工资、辞退、开除等劳动法律事务; ★建筑房地产:房地产纠纷,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租赁纠纷、厂房、房屋、出租纠纷法律事务; ★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 ★婚姻离婚:婚姻家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 ★个人及企业法律顾问:担任机关、公司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转让、清算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和评审各类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谈判,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声明书、律师函件;为个人及企业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的企业之一,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于伟继续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既要实现基本面稳定增长,又要聚焦关键领域,实现转型再突破。于伟始终关注商务服务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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