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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企业商机

    如果要做商标侵权诉讼,必然要涉及到商标使用问题,商标使用的形式包括哪些呢?(1)直接标注于商品或服务场所的使用。比如,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或者直接标注于服务场所;也可以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附加的标签、产品手册、使用说明书、价目表及其他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物品上;或者使用在销售或服务合同、票据、维修维护单等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2)将商标使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比如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自己的商标,或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刊登广告、提供印有商标的宣传广告品、展示标注商标的商品等。(3)在企业官网、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社交网络平台、自媒体、APP、二维码等载体上使用商标用于宣传推广商品或服务;或者通过设置搜索关键词,使消费者很容易找到推广的产品、销售方、合作方,意图让消费者建立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某种联系,也可能属于实现了商标的识别功能。 代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什么条件,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湖南假冒商标侵权认定

如何做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商标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商标侵权证据在商标侵权中是决定胜负的重要环节,商标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人当时觉得自己对对方的商标侵权商品和商标侵权行为拍个照、录个像就可以完成公证,实则不然。商标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应该由具备商标侵权案件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以保证公证的真实、准确和有效,因为公证机构会对商标侵权证据进行多层面、细致的检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不全而导致的诉讼失败,更为重要的,公证机构在做证据公证保全的时候,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商标权人的证据不会泄露,从而保证商标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杭州无效商标侵权多少钱商标侵权案件代理,沟通清晰,方便简捷,费用低,效率高,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如何针对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中的商标侵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随着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火爆增长,特别是产品直播,或者直播带货,为了销量,往往在宣传上或者产品上,出现故意混淆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或者蹭品牌的情况。未来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也会越来越多,只是靠平台投诉下架和平台规则的约束还是达不到阻止商标侵权的目的,就只能考虑走法院起诉之路。商标侵权诉讼,重要的是对方商标侵权的证据的采集,对方销量的采集。可以通过下单购买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再通过对购买回来产品、对其包装、宣传单、送货单、快递信息等做采集和分析,尽可能找到商标侵权源头,多取证。对于平台上公开的销量、库存、评价也要做网页公证,单做一次还不行,还要持续跟进,不同的时间段做公证,力图对对方销售数量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对于直播带货的,不只要进行产品购买公证,还要对直播过程进行录像公证。对于朋友圈销售的,也要对手机聊天记录做完整的公证。当产品的商标侵权证据采集好后,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就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了。

    商标侵权诉讼中,不侵犯商标权抗辩有哪些?(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对立面,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的使用。(2)合理性使用抗辩。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即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的商标指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此来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用途等。(3)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之中产生相应的影响,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4)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通过该商品及所附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已实现,商品物权已转移,商标权人即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5)不构成混淆抗辩。(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碰到商标侵权被起诉要冷静,做好商标稳定性分析,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会帮你!

    商标侵权诉讼中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有哪些?有以下几方面:(1)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是否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是否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是否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3)是否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按《区分表》中已明确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来判定,针对《区分表》中没有包含或者新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的相关原则进行综合判定。(4)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容易混淆的判定还需考虑商标的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注册商标的显注性和有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 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湖南假冒商标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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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如果商标不被认为是商标性使用的话,是不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如果把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和商标性使用混淆,看到对方有使用自己的商标,就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往往后面的就很难继续进行,所以要搞清楚哪些行为是属于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本条规定显然看出,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通过使用商标,能够让一般消费者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于哪个地方或者出自于哪个企业。如果商标的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商标性使用。比如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用于商品的容器、用于商品的包装上、用于交易文书中、用于广告宣传、展会展览等活动中,消费者通过商标就可以识别出商品的来源。 湖南假冒商标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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