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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企业商机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从哪个角度做商标侵权抗辩,应该是比较重要的。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商标服务团队建议一定要结合当下的市场环境,特别是目前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是网络平台结合各个自媒体平台、私域流量圈、直播、小视频、微博、微信形式一起做销售和推广,这样商标性使用就和之前只是在线下或者购物平台上的使用有差别。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抗辩:(1)产品上的标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只是描述性使用,比如标志含有通用名称、型号、图案,或者在某一地区一般使用的法定商品名称或商定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缩写、俗称等,或者作为服务特征、用途、地名、和商品本身的形状近似的描述性使用;(2)在先使用抗辩;(3)合法来源抗辩;(4)诉讼商标未使用抗辩;(5)对方的证据链缺陷抗辩;(6)合理性使用抗辩;(7)不构成混淆抗辩。 深圳聚隆商标侵权诉讼团队,和您共赢市场!江苏淘宝商标侵权和解

    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和被告都拥有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近似注册商标,被告往往是在先注册商标的人,这样就会引起商标的争议。所谓的商标争议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的“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先得的原则,所以商标争议中是根据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后注册的商标与先注册的商标经营过程中发生利益纷争或者同类型的产品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误会,在先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向商标局提出限制该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撤销商标的情况。 漳州虚假商标侵权分析商标侵权纠纷应对有什么策略?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如果要做商标侵权诉讼,必然要涉及到商标使用问题,商标使用的形式包括哪些呢?(1)直接标注于商品或服务场所的使用。比如,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或者直接标注于服务场所;也可以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附加的标签、产品手册、使用说明书、价目表及其他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物品上;或者使用在销售或服务合同、票据、维修维护单等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2)将商标使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比如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自己的商标,或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刊登广告、提供印有商标的宣传广告品、展示标注商标的商品等。(3)在企业官网、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社交网络平台、自媒体、APP、二维码等载体上使用商标用于宣传推广商品或服务;或者通过设置搜索关键词,使消费者很容易找到推广的产品、销售方、合作方,意图让消费者建立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某种联系,也可能属于实现了商标的识别功能。

    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1)《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碰到商标侵权被起诉要冷静,做好商标稳定性分析,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会帮你!

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是否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认定,对于后面的判决金额影响巨大,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2)被告或其法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5)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6)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商标侵权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分析,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江苏淘宝商标侵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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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采用合法来源抗辩,避免承担商标侵权赔偿。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而且销售时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是否属于合法来源,要从几个方面考量。(1)抗辩主体是否合法,能够主张所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就只能是经营者,即商品的销售者。(2)商标侵权经营者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是商标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则属于恶意,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3)客观上需来源合法。经销者要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的合法合格的产品,在取得产品的过程中,要符合商业交易习惯,正常的合理价格,交易过程要施以合法合规的一般注意。 江苏淘宝商标侵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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