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诉讼中一般采用公证保全的方式进行证据公证。当著作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如果侵权方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公证机关可以对在电商平台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如果需要去现场购买的,公证机关可以去到现场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如果是已经安装好的侵权产品,公证机关可以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完成公证行为并取得公证书,就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还可以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著作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版权诉讼起诉先要做好自身权属的证据和作品分析,具体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长沙互联网版权诉讼判定
什么是版权诉讼的惩罚性赔偿?2020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 ”) 第五十四条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著作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进入施行阶段。提高恶意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惩戒、威慑潜在侵犯权利行为是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直接立法目的,其终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社会的总体创新创造。“让严重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赔偿”是我国司法机关当前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本立场,该立场与上述立法目的高度契合。长沙互联网版权诉讼判定版权诉讼案情如何走,免费咨询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版权诉讼的时效有几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使得权利不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在版权被侵权后,需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维护权益起诉,如果错过了诉讼时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版权诉讼中如何提交权利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版权、与版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3)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4)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属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深圳聚隆版权诉讼团队,和您共赢市场!
版权诉讼的难点有很多,①发现难,主要是发现版权侵权的行为难和发现侵权行为后但查明侵权人的身份难。想要在茫茫的互联网信息流中找到侵犯自己版权的行为无疑是大海捞针。②取证和侵权的认定难,想要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就需要拿出对方侵权的证据,要证明自己是先一步创作的,取证的手段是公正合法且能证明侵权行为的。③周期长、成本高和赔偿少,版权侵权诉讼周期短则几个月,长的一两年。需要权利人投入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前期也需要垫付一定的费用,比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般的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也不会特别高,大多是几千到几万,如果是权利人自己聘请律师的话,投入和回报不成正比。所以,在进行版权诉讼时,较好的方法是委托给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将诉讼过程中的工作交给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处理,不可以提高自己的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在合作方式、费用分配方面,有多种的灵活模式。碰到版权诉讼被起诉不要怕,侵权程度分析很重要,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会帮你!肇庆视频版权诉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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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证明被诉侵权者不知道发行的是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当由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长沙互联网版权诉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