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及法律服务的知识产权创新服务机构。构建的“聚隆知识产权服务网”是围绕知识产权布局、侵权分析、打假取证、专利诉讼、商标诉讼、版权诉讼、专利无效的法律服务平台,打造全国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金融”的创新服务模式。深圳市聚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为客户和律师搭建一个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平台,专注提供知识产权布局、专利诉讼、商标侵权、版权侵权、权属纠纷、侵权分析、打假取证、专利无效的服务,并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版权的申请布局和专利申请布局及保护建议咨询,提供知识产权规避、侵权分析、无效、商标撤三、调查取证、检索和评估等知识产权申请和运营的服务。商标侵权诉讼案情如何走,免费咨询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佛山涉外商标侵权和解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很多人都想宣传自己的品牌,也知道商标对于一个产品的销售会产生影响,无意侵犯到他人的商标也好,或者有意蹭他人商标也好,可能突然就会接到被人起诉商标侵权或者想用商标起诉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这类商标侵权,如何做到省钱省事还省心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拥有一支专业的商标侵权服务团队,不只精通商标的行政诉讼,还精通商标的民事诉讼,这样对于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侵权程度可以给予多层面的分析和应对建议;如果是想做批量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的,聚隆知识产权服务团队还有专门的商标侵权搜索团队、证据调查和证据固化团队,整个过程还有专门的案件流程监管人员,庭审律师,各个环节专业的人员配置到位,会让您省心又省事,如果想省钱,也可以采用垫资合作的方式。商标侵权从一开始布局到过程的策略变化,都需要有专业人员和团队配合,单打独斗的做法很难应对目前的市场商标侵权行为。 无锡字体商标侵权平台寻找什么样的律师打商标侵权官司,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商标侵权中经常伴随着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同时主张商标侵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使用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用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2)假冒或仿冒使用有名品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有名品牌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导他人误认商品的来源;(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除了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有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做商标侵权的调查取证?(1)在网络平台、自媒体平台、购物平台进行搜索查找;(2)委托有经验的调查组织、私人机构调查取证;(2)请公证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方式做公证;(3)用时间戳对购买过程、销售场所、销售视频、页面等进行时间戳取证;(4)向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5)向行政机关检举或举报取证,当事人可以向商标侵权所在城市工商局、公安机关检举,行政机关通过上门查处的方式能够查看、拷贝与案子相关的合同书、账册等相关文档,还能了解当事人和见证人,并选用照相、拍摄等方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核对总数、规格型号后封存样品或产品、生产线或仓库。(6)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总之,做好商标侵权证据取证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和证明商标侵权获利的情况。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包括:(1)提供权利人主体资格文件、权利证书、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2)和律师充分沟通案件,提出诉求和目的,律师给出一个初步的方案;(3)签订委托代理协议;(4)收集商标侵权证据;(5)根据不同的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向工商管理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销售平台投诉侵权行为要求下架;或者发律师函要求停止商标侵权等;(6)在法院的主持下和侵权方做诉前和解洽谈;(7)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交纳诉讼费后立案。法院应于受理起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对方,对方应于十五日内答复。(8)证据交换。(9)庭审;(10)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11)申请对判决结果的财产执行。 商标侵权诉讼和商标恶意诉讼区别?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南京淘宝商标侵权处罚
代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什么条件,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佛山涉外商标侵权和解
商标侵权诉讼中,不侵犯商标权抗辩有哪些?(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对立面,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的使用。(2)合理性使用抗辩。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即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的商标指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此来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用途等。(3)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之中产生相应的影响,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4)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通过该商品及所附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已实现,商品物权已转移,商标权人即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5)不构成混淆抗辩。(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佛山涉外商标侵权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