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诉讼的难点有很多,①发现难,主要是发现版权侵权的行为难和发现侵权行为后但查明侵权人的身份难。想要在茫茫的互联网信息流中找到侵犯自己版权的行为无疑是大海捞针。②取证和侵权的认定难,想要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就需要拿出对方侵权的证据,要证明自己是先一步创作的,取证的手段是公正合法且能证明侵权行为的。③周期长、成本高和赔偿少,版权侵权诉讼周期短则几个月,长的一两年。需要权利人投入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前期也需要垫付一定的费用,比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般的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也不会特别高,大多是几千到几万,如果是权利人自己聘请律师的话,投入和回报不成正比。所以,在进行版权诉讼时,较好的方法是委托给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将诉讼过程中的工作交给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处理,不可以提高自己的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在合作方式、费用分配方面,有多种的灵活模式。深圳聚隆版权诉讼团队,讲专业,讲诚信,讲职业操守,为客户创造满意收益。南京肖像版权诉讼认定
版权诉讼如何做到省钱省事还省心?首先需要委托一个有经验的专业的版权诉讼运营和律师团队,有经验的专业的版权诉讼运营和律师团队在诉讼前期往往可以预判案件的走向,可以制订不同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也可以从容解决。深圳市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深耕版权诉讼多年,有丰富的经验和律师资源,加上团队的密切配合,可以快速解决版权诉讼中遇到的问题、难题,在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评估版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和版权侵权方进行协商和解,以及给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建议方面,可以做到提高效率,减少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工作量和顾虑,提供的版权诉讼服务,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灵活的合作方式,减轻委托人在版权诉讼前期的投入压力。福州音乐版权诉讼查询版权诉讼中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关于版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证明被诉侵权者不知道发行的是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当由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
版权诉讼过程中主要产生的费用有三方面: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诉讼打官司是要找律师的,所以版权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开支就是律师费,律师费的多少跟律师的专业水平是相关的,通常来说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收费比普通律师要高2~3倍。除了律师费,还有公证费。因为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所以需要通过公证处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化,这样经过公证过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认可,而委托公证处取证必然就会产生费用,这个就是公证费。再一个就是诉讼费,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金额跟起诉是要求对方赔偿的金额相关,索赔金额越高,诉讼费就越高。深圳市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有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资源,合作方式,收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提供不同诉求的满足。版权诉讼案件审理流程梳理?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版权诉讼中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性。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是作者思考和劳动的产物。作品的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完成,是作者思考、工作的成果。(2)合法性。作品有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版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合法性不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版权诉讼赔偿,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为您解答。漳州著作权版权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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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版权诉讼中的影视作品诉讼?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它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不是电影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影视作品主要包括①影视作品的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因影视作品的署名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③影视作品的修改权,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④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南京肖像版权诉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