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中如何处理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充突?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侵犯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针对前面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商标侵权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侵权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分析,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无锡无效商标侵权团队
商标侵权诉讼要多久可以出结果?《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商标侵权诉讼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商标侵权走的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选择自行协商和解还是诉讼,还会考虑商标侵权的优缺点。商标侵权起诉的优点:调查和处罚力度大,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侵权人按照法律条文要求赔偿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商标侵权起诉的缺点:诉讼程序更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个体户很难单独执行。 肇庆亚马逊商标侵权标准寻找什么样的律师打商标侵权官司,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商标侵权诉讼指由于注册商标的权利纠纷导致的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一般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1)商标行政诉讼是因商标行政争议,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2)商标民事诉讼则是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3)商标刑事诉讼,是指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假冒商标产品、销售非法制造假冒商标产品,由权利人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权利人发现上述4中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公诉。商标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3个月,商标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法院起诉的时效是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也经常遇到对注册商标提出撤三或无效宣告的程序,同时引出商标的行政诉讼程序。那么,商标的行政诉讼是什么?有哪些情形?商标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包括的情形一般有:(1)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政纠纷;(2)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3)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4)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5)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6)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7)其他商标争议行政纠纷;(8)其他商标行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商标侵权起诉碰到商标被提无效怎么办?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帮到你。
商标侵权诉讼中,不侵犯商标权抗辩有哪些?(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对立面,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的使用。(2)合理性使用抗辩。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即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的商标指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此来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用途等。(3)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之中产生相应的影响,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4)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通过该商品及所附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已实现,商品物权已转移,商标权人即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5)不构成混淆抗辩。(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纠纷,请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肇庆亚马逊商标侵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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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判定非常重要,因为很多打擦边球的商标侵权行为,就是故意混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的区别。《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里强调,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而且是以交易为目的公开使用。商标性使用是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均非商标性使用。只有在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商标混淆和商标侵权。如果构成不了商标性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尝试用不正当竞争法条来起诉对方。 无锡无效商标侵权团队